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4〕135号)》(下载地址:https://www.sccl.org.cn/Detail?datalist_id=5076),现针对临床检验互认工作要求作以下说明。
1.目前本市检验互认项目数为236项,包括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微生物学和临床分子生物学专业中稳定性好的、适用范围广的项目。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到2027年底,全市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500项;长三角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2.互认范围是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互认的检验项目需通过国家或上海市临检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通过相应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抽查。
3.互认检验项目编码共21位,第1至15位为国家医保码(注:如国家医保码没有的项目,前两位00用上海地区编码31标识),第16至17位表示项目内涵,第18至19位表示标本类型,第20位表示方法学(预留),第21位表示长三角地区(预留)。
4.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参加相应区域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上海HR”“长三角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拼音首字母+互认标识,如上海市互认为“SHHR”,长三角区域互认为“CS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5.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第一,开展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第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第三,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第四,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6.对医疗机构开展质量督查时发现较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到位、参加室间质评两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不诚信行为时,可暂停相关项目或实验室的互认资质。
2025年4月3日